近日,望江縣人民法院對宿松縣政協原主席汪百春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至2023年,被告人汪百春在擔任宿松縣匯口鎮黨委書記、孚玉鎮鎮長、黨委書記、宿松縣政府副縣長、常務副縣長、宿松縣政協主席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企業和個人在業務承攬、資金撥付、案件協調等方面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妻弟郭某某(另案處理)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643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汪百春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妻弟郭某某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643萬余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鑒于其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繳違法所得等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安慶市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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