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實施細則(試行)》日前印發,從操作層面明確了七種干部“下”的渠道,著力解決為官不正、為官不為、為官亂為等問題,推動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導向和從政環境。
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重點是解決干部能下問題。根據《實施細則》規定,江西明確七種“下”的渠道:一是到齡免職(退休)。干部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程序辦理免職(退休)手續。二是任期屆滿離任和任內調整。嚴格執行領導干部職務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屆數和最高任職年限,一般不得延長。三是問責追究調整。四是不適宜擔任現職調整。干部不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對組織不忠誠、不老實,不如實填報甚至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等20種情形,經組織提醒、教育和函詢、誡勉沒有改正或情節嚴重,被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必須及時予以調整。五是不能正常履職調整。明確了因健康原因、外出學習等無法正常履職予以調整的規定。六是自愿辭職。為因家庭困難、身體不適應等個人原因不愿繼續擔任領導職務以及有更適合干部成長發展機會的,提供了“自然下”“自愿下”的渠道。七是違法違紀免職。明確干部違紀違法應當免職的,將按規定程序及時予以免職。(魏本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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