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法定情形外,禁止開采難以更新的地下水;不得侵占、毀壞或者擅自移動地下水監測設施設備及其標志……日前,安徽省司法廳公布《安徽省地下水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5月25日前公眾可提意見、建議。
除法定情形外,禁止開采難以更新的地下水
草案征求意見稿明確,除特殊干旱年份以及發生重大突發事件外,不得動用地下水儲備。動用地下水儲備,應當優先保障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生產用水,嚴格履行國家規定的報批程序并按照動用地下水儲備預案實施,不得隨意更改用水目的、擴大供水范圍。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需要辦理取水許可的情形外,直接從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取水許可??h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水權交易制度,支持開展多種形式的水權交易,引導開展集中交易,鼓勵為水權交易提供融資支持,促進地下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引江濟淮工程受水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配置引江濟淮工程供水和當地水資源,推進工業和生活用水地下水水源置換。
地下水開發利用應當實行優水優用,優于地下水質量Ⅲ類標準的地下水,應當優先用于生活飲用和對水質有特殊要求的行業。除應急供水取水、無替代水源地區的居民生活用水以及為開展地下水監測、勘探、試驗少量取水等法定情形外,禁止開采難以更新的地下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下水超采區的節水管理,完善節水制度和節水激勵機制,落實節水工作責任,嚴格限制使用地下水發展高耗水工業和服務業,鼓勵通過節水改造、水源置換、種植結構調整等措施壓減農業取用地下水。
疏干排水不得擅自排入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在污染防治方面,草案征求意見稿提出,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采取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礦產資源開采、地下工程建設,應當采取防護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疏干排水應當優先利用,無法利用的,應當在處理達標后排放,不得擅自排入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農村污水處理設施。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按照規定對化學品生產企業、尾礦庫、危險廢物處置場、垃圾填埋場、化工產業為主導的工業集聚區、礦山開采區等開展地下水污染狀況調查評估,發現存在地下水污染的,應當責令相關單位采取管控措施,阻止污染擴散,并對造成的地下水污染進行治理和修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業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使用指導和技術服務,鼓勵和引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等有關單位和個人合理使用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防止地下水污染。
不得侵占、毀壞或者擅自移動地下水監測設施設備
草案征求意見稿還提出,省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建立統一的地下水監測站網,建立地下水監測信息共享機制,對地下水進行動態監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壞或者擅自移動地下水監測設施設備及其標志。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避開地下水監測設施設備;確實無法避開、需要拆除地下水監測設施設備的,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技術要求組織遷建,遷建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篡改、偽造地下水監測數據資料。
另外,報廢的礦井、鉆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務、依法應當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應當由工程所有權人或者管理單位實施封井或者回填;所有權人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將其封井或者回填情況告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無法確定所有權人或者管理單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封井或者回填。
合肥日報-合肥晚報-江淮晨報 合新聞記者 邵曉杰
責任編輯:王振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