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隨網絡經濟的快速發展,網絡消費糾紛案件快速增長。為正確審理此類案件,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網絡經濟健康持續發展,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以下簡稱《規定》,全文及答記者問見二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鄭學林、副庭長劉敏、法官高燕竹出席發布會并回答記者提問。發布會由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李廣宇主持。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發展數字經濟,將其上升為國家戰略。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就網絡治理、平臺經濟作出重要指示。他指出,要健全完善規則制度,加快健全平臺經濟法律法規,及時彌補規則空白和漏洞,推動平臺經濟規范健康持續發展。鄭學林表示,正是在這一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遵循網絡消費特點、立足現狀并預留未來創新空間等原則,深入調研,反復研究論證,制定出臺《規定》,對網絡消費合同權利義務、責任主體認定、直播營銷民事責任、外賣餐飲民事責任等方面作出詳細規定。
實踐中存在電子商務經營者利用優勢地位,制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況。鄭學林表示,《規定》第一條對于“簽收商品即視為認可商品質量符合約定”“經營者享有單方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等實踐中常見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進行了列舉,并作兜底性規定,明確有上述內容的格式條款應當依法認定無效。
《規定》完善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加強消費者售后權益保障,規定消費者因檢查商品的必要對商品進行拆封查驗且不影響商品完好,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主張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同時明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鄭學林指出,《規定》還明確了電商平臺自營誤導的法律后果,明確規定即使電商平臺不是實際開展自營業務,但其所作標識等足以誤導消費者相信其系平臺自營的,電商平臺經營者也要承擔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責任,壓實了平臺責任。
《規定》還通過明確平臺外支付的法律后果,壓實商家責任。明確網絡店鋪轉讓未公示責任,保護消費者合理信賴。
《規定》明確虛假刷單、刷評、刷流量合同無效,斬斷網絡消費市場“黑灰產”鏈條。明確獎品、贈品、換購商品等造成損害的法律后果,即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不得以獎品、贈品屬于免費提供或者商品屬于換購為由主張免責,規范網絡促銷行為。明確高于法定賠償標準的承諾應當遵守,強化經營者誠信經營意識。明確網絡直播營銷民事責任,引導新業態健康發展。完善外賣餐飲民事責任制度,守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中國消費者協會投訴部主任陳劍、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朱虎參加了本次新聞發布會,在會后接受了記者采訪。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一概由平臺內經營者承擔;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投訴、舉報、請求調解、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權利”,朱虎提出,《規定》對典型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進行了明確列舉,有助于統一法律適用,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督促電子商務經營者優化交易機制。他注意到,《規定》還通過7個條文系統規定了當消費者因直播購物而合法權益受損時,平臺內經營者、直播間運營者、網絡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等相關主體應當依法承擔的民事責任,體現了多層次綜合治理的理念。
陳劍指出,現實生活中,虛構用戶評價、銷售偽劣商品、寄送變質外賣等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現象頻發,導致產生諸多網絡消費糾紛,引發社會各界的強烈關注。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出臺《規定》,聚焦網絡消費領域中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切實加大了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廣大消費者應及時深入學習這一司法解釋,維護好自身合法權益。
專家表示,《規定》既鼓勵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的探索創新,以加快釋放新興消費潛力,也注重規范引導網絡經濟的健康持續發展,體現了鮮明的中國特色、實踐特色和時代特色。
鄭學林表示,下一步,人民法院將進一步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促進數字經濟健康持續發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責任編輯:陸迪